来源:《法人》杂志
近日,“全网最忙五人组”游走在全国多个公示名单的事件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中,除了“做评委”“被处罚”,这些网络“名人”也出现在涉及慈善公益项目的被资助名单中。12月6日,涉事单位杭州师范大学发布通报,确认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22年申报的“多彩送教淳滋味”福彩公益金项目验收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未实时统计线上授课实际学生,简单采用“网络人名”,导致公示名单不实。这起涉及公共利益的“人名造假事件”背后,暴露出公益项目在流程合规性以及程序合法性方面的管理漏洞。
2026年1月1日,多部涉及慈善行业的法规即将施行,包括新修订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以及《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体现了慈善公益行业规范化管理和精细化监管进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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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记者注意到,最近十年来,基金会发展已从增量时代迈向高质量发展时代。作为自2004年起实施、迄今已20余年的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修订工作正在推进中,民政部也明确将其作为年度立法重点之一。在面临公信力与透明度双重挑战的背景下,慈善组织如何在信任与监督之间,平衡好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又如何在合规框架下,实现持续健康的高质量发展?
从被监督者到监督者
慈善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慈善组织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其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有序的监管环境。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公众对慈善公益的关切度更高。
近年来,基金会管理面临诸多挑战:国内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趋严,合规要求增多(如财务披露、项目透明度等);税收优惠政策与合规挂钩,若操作不当可能面临税务处罚;涉及国际项目的基金会需应对多国法律冲突和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在办法出台前,慈善组织主要扮演‘被监督者’的角色。如需依法向民政部门、捐赠人、社会公众等披露信息,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利军对记者表示,虽然信息公开属于法定义务,但监督主体主要来自外部,即政府部门、媒体、捐赠人,使得慈善组织处于“被审查”的地位。
与之前的信息公开制度相比,办法增加了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的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而在办法的众多条款中,合作方评估与指导监督是业内最为关注的焦点。
黄利军表示,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明确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公开对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等信息,并具体规定了公开的渠道、时限和标准。在监管逻辑上,这意味着慈善组织将从“被监督者”转变为“监督者”。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以及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下列信息:(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黄利军指出,该条款明确了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非公募机构合作时,前者需评估后者在组织管理、信息公开、项目执行等方面的情况。
此外,办法第十一条增加: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第十五条增加: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在慈善组织透明度方面,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办法还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时,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实践中,接受监督的对象往往是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机构,而非捐赠方或志愿者团队。而慈善募捐链条虽包含募捐方、捐赠方、募捐对象等多个主体,但法律责任的归属受监督范围影响较大。如某基金会专项基金或志愿者团队出了问题,法律责任最终由基金会承担,这也是办法监督不具备公募资格合作方的重要原因。
“慈善组织由于人员及经营能力受限,大量的慈善活动只能通过与第三方的合作进行,但如何评估并监督这些合作方,给慈善组织的合规性带来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欢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要求将合作方评估与监督纳入信息公开的硬性范畴,强调慈善组织不仅要关注自身运作合规,还必须对合作方的组织管理、项目执行、信息公开等多方面进行评估,且承担起全程指导监督责任。
姚欢庆认为,《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会公开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同样体现了对合作方的监管。
“公开”不等于“裸晒”
“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福彩公益金项目成为公益慈善活动负面案例的原因,在于信息公开流于形式,而且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未能有效监督和及时纠正。”黄利军表示,因此办法的修订主要聚焦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等核心内容。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信息,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这引发慈善组织是否应当“裸晒”的争论。有从业者认为,透明是公益的核心,但透明绝非无底线、无边界。真正的透明,是既通过阳光运作打消公众疑虑,又严守法律红线与伦理底线,避免因过度公开引发新问题。而办法的意义在于让信任变为可验证的事实。
实际上,很多项目信息不宜公开,如捐赠人、受益人不愿公开的内容;依法不得公开的涉密数据及商业机密;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流程、临时工作沟通记录、未确定的项目规划等。“若与公众监督和资金使用无关,无需公开。”一位业内受访者表示,“裸晒式透明”不必要,透明的核心在于“关键信息”的识别,而非“公开所有信息”。
如何在“公开必要信息”与“保护敏感权益”之间,既不“裸晒”,又不“失信”?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副秘书长苏润对记者表示,办法鼓励公开更多信息,但实践中又需保护各方合法权益。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有一些捐赠人基于种种原因希望匿名,尊重其意愿是基本的法律要求和契约精神,强制公开反而会破坏信任根基。”苏润表示,真正的透明是高质量公开,而非无差别的“裸晒”。透明度的提升,绝不能以践踏法律红线与伦理底线为代价。因此,公开原则在于“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关键信息”。
苏润认为,公众和捐赠人有权知道善款来于何方、用于何处、效果如何,也有权知道选择的合作伙伴是谁、如何对其进行管理等。而对于项目执行中涉及的受益人具体个人困境、合作方的内部管理流程细节等,除非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否则不应进入公共披露范畴。“我们要做的是在信息披露时进行必要的脱敏处理,平衡好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合作伙伴的正当权益。”
办法第二十一条为此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共建
民政部披露,截至今年10月,我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超过1.6万家,较2020年增长了70%;年度慈善捐赠总额最高突破2000亿元。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3324家,累计备案慈善信托2470单,信托财产合同规模95亿元。在合规要求下,高频率的披露要求极大提升了透明度,但同时也让慈善机构行政负担和成本水涨船高。与头部机构相比,中小机构的执行压力更为突出。
据记者了解,大型基金会在信息汇总、上传、审核环节,基本都设置法务、财务、外联专员等专岗,同时具有可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但县域机构只有三五人兼职运作。
深圳一家慈善机构负责人对记者透露:“为了保证合规性,需要花更多时间在表格上,信息上传需时常加班才能完成。”由此可见,尽管制度的初衷在于补齐监管漏洞,但其执行过程往往显露出慈善生态在资源、能力与边界方面的新挑战。
“合规建设与信息公开已日益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机构亟须健全内控机制。” 苏润认为,特别是在办法框架下,基金会不仅需注重自身信息依法披露,也要逐步加强对合作方的合规评估与动态监督。
姚欢庆表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慈善组织获取资源的“通行证”,其合规要求有助于消除捐赠人的 “信息差”,让捐赠行为从 “感性善意” 转化为 “理性放心” ,形成 “合规筑信任,信任促合规” 的良性闭环,凝聚 “人人向善” 的社会共识。
苏润指出,在条例修订中,可进一步推动对合作项目的全流程合规指引,强化“事前评估、事中跟踪、事后审计”的闭环管理机制,引导合作双方共建合规文化。这要求慈善组织将合规管理前置并贯穿始终,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共建”。对此,他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评估是合作的前提,而非事后的附加项。在项目立项前,需依据办法及相关法规,对潜在合作方的信用状况、专业能力、内部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其次,评估需要标准,行业应建立更清晰的指引。当前许多机构,特别是中小型组织,面临“想评却不知如何评”的困境。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应出台更细致的评估指南或合作规范模板,让评估工作“有章可循”,也减少因标准模糊可能引发的纠纷。
最后,评估与监督应融入合作全过程,并以“赋能”为导向。 签署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是基础。在合作中,基金会不应只是资金的拨付方,更应通过培训、督导、共同复盘等方式,将监督转化为对合作方能力建设的支持。正如一些同行所言,公募基金会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信任过滤器”的角色,其责任是构建一个更安全、更可靠的公益协作网络。
相关配套慈善法规的作用,对慈善公益行业的监管形成有效的补充。其中,指引进一步为慈善行为定下规矩,为公开募捐拧紧了“安全阀”。指引把资格要求细化为“一事一备案”,把“单独备案”作为刚性要求,要求慈善组织开展的每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使用同一个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有利于防止“一证多募”“套号募捐”,相当于为每一次募捐行为加装“GPS”,用事前审查替代事后追责,从源头上降低违法概率。与此同时,备案程序为执法者提供了清晰的时间节点与证据链条,将“结果惩罚”前移为“过程控制”,降低了制度性违法风险,做到把治理做在事前、把风险挡在门外。
在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基准细化量化了30项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不仅为认定慈善组织的行政处罚提供了精准标尺,更标志着我国慈善行业监管进入“精细化执法”的新阶段,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保障。
“需要推动形成行业性合规标准与自律公约,探索建立基金会与合作方之间的信用联动机制。只有各方协同,才能构建规范有序、透明可信的公益生态,真正推动基金会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苏润呼吁,公开或许会给机构增加一定负担,但在阳光下重建信任,更为重要。未来,慈善组织的治理能力、专业化水平、数字化能力都将成为“能否透明”的关键指标,也将倒逼行业自我升级。当信息公开成为自觉而非负担,中国慈善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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