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说|连载 ·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全解(一)

来源:胡说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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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公益慈善事业  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前言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正:

  开启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制改革的序幕,综合所得、分类所得、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法词汇为我们熟知,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直接写入税法中,上升为法律的基本规定。

  为了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的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各项规则进行明确。

  鉴于大多数个人捐赠人没有税法基础以及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复杂性,胡说财税结合多年公益领域财税服务经验,为大家系统性地介绍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各项规则。

  学习建议:我们建议捐赠人对扣除规则有基本的了解;基金会等慈善机构的财务、募捐人员能完全掌握,以便更好地维护捐赠人的税收权益。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全解(一)
深度理解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


  开篇,我们将学习国家为什么要建议严格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的本质以及对捐赠人的影响。

  一、国家为什么要建议严格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也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捐赠抵税”(文中税前扣除等同于抵税,公益与慈善亦如此,将视语境而选择使用),我用一张齿轮咬合传递的示意图,表达从捐赠到税前扣除的三个必要条件:


  如上图所示,在我国(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亦如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捐赠支出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


01
捐赠人捐赠的目的须为了
支持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通常,激发捐赠人捐赠热情很大程度源于对慈善项目的认可以及慈善组织多年建立的公信力,因此慈善组织在设计慈善项目时,建议紧扣《慈善法》或者《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所指的公益事业,以确保慈善项目的公益性,维护捐赠人的税前扣除权益。

02
  税法设置了扣除比例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设定天花板


  我国除了特殊项目实行全额扣除外,普遍采用比例限额扣除。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出部分不设跨年结转规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当年利润总额的12%,超出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说白了就是捐赠额比较大的企业,可以分摊四年扣除。

  之所有设定天花板,笔者认为有如下两个原因:

  一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建立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通过设定税前扣除比例限制和防止抵税制度的滥用。

  对于企业公益性捐赠,从统计数据看扣除比例10%的国家和地区比较多,我国则为设定为企业利润总额的12%,且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之日)起的公益捐赠超出12%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对于个人公益性捐赠,国际上存在“一刀切”和“差别化”两种主流管理模式。

  比如,德国的税法规定个人对用于宗教相关目的或受支持有益于社会公益目的的慈善捐赠可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享受全额税前扣除的优惠;对用于慈善、科学和文化等项目的捐赠,除了能够享受全额税前扣除之外,还可以额外享受相当于纳税人全部应纳税所得额5%以内的加计扣除,并且如果个人捐赠额超过一定的数额,还可以在未来7年内分摊扣除。

  美国的税法更是区分捐赠财产、所得项目不同采取了复杂的差异化管理。

  我国采取相对简单的差别化管理,比如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中国残疾人事业等进行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一般性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为应纳税所得额30%。

  二是,有利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

  一般认为,税收是体现国家意志第二次分配,公益慈善则是捐赠人自主自愿参与财富流动的第三次分配。

  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实质上是税收参与配捐(这一点会在下面详细介绍),因此税收负担应在国家和捐赠人之间合理分配,如果允许公益性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其税收负担完全由国家承担,将加大财政承受能力,不尽合理。设定公益捐赠比例,有利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


  03
  捐赠须通过特定的中间机构


  一般来说,捐赠人直接向受助人捐赠,无须中间部门也许更高效,实践中很多捐赠人确实直接向受助对象捐助。但,出于税收征管实践等方面的考虑,税务机关核实直接捐赠公益性的征管成本难以想象,且在我国整个公益性捐赠尚处于起步阶段,完全放开可能会出现借此偷漏税的现象。

  通过慈善机构来接受公益捐赠并按照公开透明原则高效使用,不仅更有利于税收管理,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捐赠行为,有利于捐赠人社会责任形象的建立。

  中间机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比如给某县的民政局,比如给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另一类通过公益性测试并按照法定程序有财政部门确认的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的现行机制,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每年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消息称2020年起将实施一次确认,资格三年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的本质以及对捐赠人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让大家理解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我们假设公益捐赠支出在最常见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扣除为例进行讲解。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公益捐赠支出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减项目

  注: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并非税法用语,是胡说财税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而创设。速算扣除数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可以简单理解为阶梯税率,工资薪金越高,对应的税率越高),为了方便计算应纳税额而事先计算出来的不定常数,税法规定减除费用为6万/年。

  我们常说的公益捐赠“抵税”,实际上捐赠额“抵”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一般性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30%。

  允许公益捐赠支出额=min(公益捐赠支出,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

  比如张三2019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为40万元,减除费用为6万元,三险一金为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5万元,无其他扣减项目。张三于2019年12月份向某基金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某公益项目捐赠款项5万元。

  我们通过下面表格对比三种情况,帮助大家理解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说明:

  未捐赠:表示张三没有捐赠支出;

  非公益捐赠:表示张三捐了款,但接受捐赠款项的机构不具有税前扣除资格;

  公益捐赠:表示张三通过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款。


  对比上述三种情况的税后所得,我们可以发现:

  非公益捐赠情形,意味着税法上不认可该捐赠支出,不能扣除,相当于张三只能捐赠税后所得,因此税后所得和不捐赠比较就是差了所捐赠的5万元;

  公益捐赠情形,捐赠支出也在限额内,税后所得仅比不捐赠情形少了4万元。这就是大家所说的“抵税”效果。

  简单说,公益捐赠“抵税”,相当于捐赠额(限额内)不会被征税。“抵税”效果与纳税人所适用税率有直接关系。还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税率3%、10%、20%、25%、30%、35%、45%,同样的100元捐赠,低收入人群减少3元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捐赠额为97元;高收入人群减少45元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捐赠额为55元,相当于国家以税款参与公益配捐。

  小结:由于国家不能事前干涉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因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可以看成是国家对捐赠人捐赠行为的一项投票机制。当捐赠人的捐赠行为满足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的三个条件的时,允许捐赠人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国家以税款参与公益配捐;反之,那对不起,捐赠不得税前扣除,税一分都不能少,相当于捐赠人用税后所得捐赠。

  以此引导捐赠人向比较规范、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反过来说,慈善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的各项规定,确保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以维护捐赠人合法的税收权益,否则将可能影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