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初基会正常运行,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初基会日常办公和公益慈善项目所涉及的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初基会作为各级人民政府采购的公益项目执行方的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初基会日常办公用品及日常办公所需服务和公益慈善项目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分别由办公室和计划项目部,根据需要由统一采购和管理,并应遵循最必要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四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预算控制、节约支出、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节能产品,同等条件下就近采购,不得化整为零。

与公益项目、公益活动相关的临时性应急物资(服务)采购,不纳入年度预算控制。

 

第三章  项目采购金额限制及方式

第五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物资和服务项目及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条 6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各公益项目执行机构,采用公开比价询价方式采购。

(一)提出采购申请。公益项目执行机构在采购物资或服务前须提出采购申请并由各公益项目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向初基会计划项目部提交采购公示信息,在初基会官网公示,公示期20天。

(二)根据项目编制采购内容及采购预算。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采购预算、采购数量、交货(工)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

(三)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各公益项目执行机构可直接采用初基会内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及报价(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以打分形式确定最终结果。

(四)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提供3家比价或询价说明;在商场或京东、苏宁等各大网站采购物资和书籍,可用即时截图、价签作为比价询价依据。比价依据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第七条 成立公选工作小组。由公益项目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人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比价询价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及报价(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以打分形式确定最终结果。并将公开选择结果在初基会官网上公示。

第八条 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是指遇到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自然灾害或临时性紧急扶贫任务等,需要在短期内完成采购、调运、捐赠且客观上无法满足20天公示期的情形。初基会在遇到上述紧急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召集秘书长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审议拟定相关工作细则,报请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签订采购合同。

在公益采购相关招标、公选程序完成后,购销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供应商应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质,信誉及服务等条件良好。

第十条 验收及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货物(或服务)到初基会或指定地点后,由各项目执行机构2人以上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单,经办人持验收单、发票到财务部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初基会相关部门审核。初基会按协议约定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特殊问题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应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用货物、办公用品批量金额超过2000元,财务部应按存货进行核算和控制。零星自用货物、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登记造册,领用时办理领用手续;用于捐赠的货物,捐赠时应办理出库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