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支部 党员党费收取办法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中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支部(简称“中共初基会支部”)根据2008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分类收取党费。

一、在职的正式党员。即: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其中,初基会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级别工资是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作为党费;3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作为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元)者,交纳1.5%作为党费;10000元以上者,交纳2%作为党费。其中,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二、离退休干部和职工中的党员。即: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预备党员。即: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此外,在党费的收取时间上,中共初基会支部按照每季度收取一次党费,由支部派专门委员负责全体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党费收取,经清点无误后,上缴卫健委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

四、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支部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