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新闻发布制度,做好初基会新闻舆论工作,增强初基会信息公开,树立初基会良好形象,保证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保障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对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发布与信息公开互相衔接互相补充,推动初基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三条  初基会办公室和宣传联络部负责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落实及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初基会设新闻发言人1名。新闻发言人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对事关初基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相关信息进行对外发布。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初基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五条  初基会新闻发言人应严格遵守的基本职责

(一)新闻发言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熟悉初基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二)新闻发言人应具备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答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集体采访、网络访谈等多种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初基会工作重点及进展情况,突发事件的处置,媒体、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其他应公开发布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初基会新闻发布遵循的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及时主动原则。新闻发布做到及时、主动,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实,答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三)审批发布原则

1. 初基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宣传联络部负责拟定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报请分管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2. 各项目执行机构召开新闻发布会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前将拟定的举办新闻发布会的计划上报初基会,报请分管领导及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登记备案。

3. 初基会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接受采访,如有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初基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条  初基会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初基会公布重大事项;

(二)各项目的启动仪式及主要公益活动;

(三)其他有必要发布的内容。

第八条  初基会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以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声明、谈话;

(三)组织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四)初基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和民政部指定网站;

(五)主流媒体及大众媒体。

第九条  初基会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明确新闻发布主题。初基会办公室和宣传联络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初基会分管领导及秘书长审定。

(二)审批新闻发布材料。新闻发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新闻主题内容,必要时可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背景材料主要指对所发布的新闻内容所准备的必要的答复材料。依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由初基会办公室和宣传联络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提供,报新闻发言人和初基会分管领导及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提请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三)确定新闻发布人员。新闻发布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发布,特殊情况也可授权初基会其他主要领导发布。

(四)发布场所符合规定。新闻发布的场所、讲台、背景、标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新闻发布过程的所有材料、视频、照片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16年10月1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制度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