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初基会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初基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初基会与关联人直接的交易符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规定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初基会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关联理事回避表决的原则;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二条 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初基会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初基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初基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初基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初基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初基会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初基会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初基会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有价证券)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提供担保;

(五)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六)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七)许可协议;

(八)非货币性交易;

(九)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

(一)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800万元(不含8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请理事会审议;

(二)单笔或累计标的在200万~8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理事会备案,报理事长审批;

(三)单笔或累计标的在50万-2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审批。

第六条 关联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关联人,应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同时提供必要的市场标准。关联人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陈述,对关联事项应及时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关联人与初基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八条 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初基会的决策。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九条 初基会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初基会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初基会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

(三)除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性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价格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地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

第十一条 初基会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定价的,应

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初基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30万以上的,初基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额300万以上的,且占初基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第十三条 初基会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公告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况;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初基会的影响。

第十四条 初基会应在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 初基会披露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初基会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16年10月16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