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关于规范机构设置和加强人员管理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家卫健委、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

一、规范初基会内设机构

初基会工作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内设职能部门管理业务工作。初基会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有关单位合作组成项目机构,开展公益项目活动。

(一)初基会内设办公室、计划项目部、基金财务部、咨询服务部、宣传联络部、国际合作部、人事部、法律事务部八个内设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和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重视对非常设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和“宣传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初基会业务工作和宣传工作的指导。

(三)要加强对项目机构的管理,明确其工作性质,规范业务行为。要按照初基会工作规则完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不得擅自以初基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件,不得假借初基会名义收取合作单位费用。开展公益活动募集的资金要依照规定纳入初基会专用账户,不得截留;募集物资要完备手续,指定入库。要加强对项目机构人员的管理。

(四)初基会开展公益活动严格实行公益项目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项目报批程序和管理规范。要加强对公益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协调和配合。要对常年不能开展活动的项目予以废止;对公益活动内容、名称、方式雷同的项目进行合并整顿。严格禁止利用初基会的公益平台谋取私利。对滥用农工党组织和初基会名义,以开展公益项目活动为名进行诈骗等活动要予以坚决打击。

(五)严格管理项目机构的设置和审批。项目机构原则上不设派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依照有关规定报初基会审批、备案。

二、加强人员管理

(一)严格贯彻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的相关文件与通知,严格管理初基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二)督促公益项目合作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参与公益项目的人员确立劳动关系,明确项目单位工作人员与初基会的志愿服务关系。

初基会内设机构、项目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按照规范实施公益项目,把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办成一个公益规模大、社会口碑好、自身实力强、人员素质高的社会公益组织,为我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决定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决定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