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简称“初基会”)信息公开义务,规范初基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及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章程》,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初基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将初基会有关基本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通过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初基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初基会将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并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初基会依据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主动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范围:

(一)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公开初基会基本信息,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初基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初基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初基会联系人、联系方式;

(六)初基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

(七)初基会的内部管理办法,如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财务和资产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公开初基会公开募捐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捐赠信息查询方法等;

(二)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按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四)募得款物情况、工作流程、工作规范;

(五)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六)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七)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原计划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当前状况的信息。

第七条  公开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慈善项目名称、设立时间、发起人或捐赠机构、慈善信托的名称、受益人群;

(二)慈善项目实施的管理;

(三)慈善项目开展的募捐活动的名称;

(四)慈善项目重要关联方情况;

(五)慈善项目经费支出情况;

(六)慈善项目结束的,及时公开有关情况;

(七)慈善项目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的,需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八)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八条  每年至少一次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及财务状况、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情况,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公开初基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并在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按规定时间及途径向社会公示:

(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十一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慈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涉及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六)涉及初基会机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官方网站,在网站上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并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三条  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通过活动实施,规章制度落实,向捐赠人、募捐机构及社会公示相应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初基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初基会秘书长为信息公开的最终责任人;宣传联络部为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宣传联络部对初基会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承办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落实本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备案流程,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推进初基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初基会的新闻发言人或被授权的主要领导,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代表初基会对外发布新闻信息。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开展信息发布活动。

第十八条  初基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