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初基会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票据专管员,负责初基会捐赠票据等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管理工作。

二、按照票据号码依次填开捐赠票据,如实填写捐赠单位、开票日期、捐赠项目、实物(外币)种类、数量、金额等信息,加盖接收单位财务章及开票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

三、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四、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做好票据存放,确保捐赠票据安全。对已使用过的捐赠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

五、妥善保管捐赠票据,设置票据专柜或专库,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等工作,确保捐赠票据安全。

六、做好捐赠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捐赠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

七、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财政部发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制度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