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项目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促进初基会公益项目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初基会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初基会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初基会项目管理及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会计法》,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切实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初基会所资助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执行

第四条 设立项目基金由捐赠人提交申请、公益项目实施方案,报计划项目部,经审核、考察后,经秘书长签批,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设立。

申请内容包括:初始基金数额及用途、初始基金的来源、项目名称和内容、项目执行人、实施项目的地域、项目周期(包括试点期限)、预计公益规模、项目具体合作方、项目的风险提示等。(公益项目的设立、实施管理、监督指导及结项评估工作按《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基金申请人应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报初基会备案。

第五条 项目基金获得批准后,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初基会使用捐赠资产时,也应当与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六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结合项目运作的特点制定出项目资金预算表、项目运作流程(图)、项目资金支出报批程序、明确项目负责人,由初基会计划项目部进行一次审核,报初基会项目财务管理人员复核,秘书长审批后,初基会与项目执行机构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方后双方各留存贰份。

第七条 项目批准后,初基会根据《项目合作协议》资金支出报批程序对项目执行机构拨付第一笔资助资金。报备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如果后期存在重大调整事项(各明细项目调整金额达原报备金额10%以上)时,应报初基会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八条 合作项目一经批复,项目执行机构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将项目预算作为组织、协调项目活动的基本依据,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项目执行机构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以少花钱、多办事为原则,不得将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列入项目支出。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对初基会资助的资金建立项目专用账户,对资助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会计账簿上建立资助项目专账,单独反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协议,应当强化项目预算的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控制支付风险。对于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机构每月应定期向初基会提交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财务信息。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项目执行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项目管理人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整改的措施,并报初基会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财务人员在办理资助项目费用报销事项时,原始单据必须为合法的税务局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职责分离的财务报销制度,并在办理项目报销时严格履行报销制度;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核算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初基会的要求执行。

(一)报销事项的票据须有经济事项的说明文件,如:出租车费报销,必须在发票上注明事由、始发地及到达地点;对外活动的接待费,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写明事由、就餐人数,日期);会议费发票报销,要出具参会的文件或通知;购买的设备发票必须设备详细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并交代清楚所有者、使用方式、使用者,折旧、报废的相关事宜等。

(二)报销票据须符合上述规定,并经经办人、财务主管复核及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由出纳按规定办理报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大小写不一致,字迹有涂改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等有瑕疵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项目执行机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其他会计资料要建立档案,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会计记录准确、清楚、整齐,没有涂改、刮擦的迹象。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四)项目专项款支出的明细账,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列支的真实用途。

(五)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按初基会的要求执行。做到报表与账目相符,账账、账实相符。

(六)项目完成一半以上的计划内容后,项目执行机构应向初基会提交包括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资金分类汇总表在内的中期报告,项目资金分类汇总表按实际公益捐赠支出、人员开支、行政办公支出、设备购置费及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汇总,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的支出需提供资金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公益项目资金支出及回票的管理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初基会账户。初基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和各执行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捐赠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

(一)项目执行方应认真、完整地填写“公益资金调拨单”,不得漏项。

(二)计划项目部对项目执行方填写的“公益资金调拨单”,进行核准,由计划项目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及秘书长签字方可预支。

(三)基金财务部支款后,告知计划项目部,计划项目部监管项目的同时,要严格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负责催收回票。

(四)基金财务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的人员对回票进行审核,确认票据合法、合规。

(五)若公益支出金额、用途、范围超出协议规定,仍需支款时,需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此款项的支取必须上报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十五条 公益项目物资及服务采购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该加强项目的物资及服务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章 项目决算、监督及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支出分类并汇总,结算出实际发生金额。按实际公益捐赠支出、人员开支、项目运作费用、设备购置费、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核算、汇总后,报送初基会项目管理部。

第十七条 初基会将该项目预算表与结算表进行对比,并对项目实施的财务核算管理情况给出初步的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初基会计划项目部会同财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每年对项目进行实地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制度。检查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账目,对其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核对。

项目执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检查人员正常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

初基会或项目执行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资助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初基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初基会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机构,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其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项目财务资料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总结报告、录像、照片、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交至初基会计划项目部存档。初基会计划项目部或聘请的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组交来的资料并结合通过实地考察、电话询问等方式获取的资料对该项目进行最终评估,验收合格后初基会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项目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实施会计电算化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以信息载体(硬盘、软盘、光盘)存储的所有会计信息数据。它是记录和反映救援中心业务开展的重要史料和证据。项目执行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制度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