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使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简称“初基会”)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结合初基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要求及程序

(一)初基会工作机构人员必须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离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1.工作时间:每周工作5天(周一至周五),8:30-16:30。

2.午休时间:12:00—13:30。

(二)执行部门:办公室、人事部。

二、请假规定

所有请假,须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得到批准后在人事部备案。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及时(不超过一天)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在上班当日到人事部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一)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1天以内(含1天),由其主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须秘书长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含3天),需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急诊除外)。

(二)事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须向其主管领导请假,报秘书长批准。

2.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请事假,向常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告知。

3.常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请事假,须向其委托的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告知。

(三)公假

1.培训假

由单位安排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按公假办理。

2.探亲假

(1)工作人员休探亲假按照国发〔1981〕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休探亲假的时间,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领导同意,报秘书长批准。

3. 婚假、丧假

工作人员结婚休婚假,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世时休丧假。婚假、丧假由常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

(1)婚假: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修订的规定执行。

(2) 丧假:不超过5天,并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3) 工作人员经批准的婚、丧假,路程假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4)利用探亲假到外地办理婚、丧事的,婚、丧假可与探亲假合并使用。

4. 产、育假

女工作人员产、育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修订的规定执行。

三、带薪休假的规定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执行。

四、相关处理规定

(一)迟到、早退:每月迟到、早退1次,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起,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发80元。

(二)旷工:无故缺勤,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发当月实发工资的10%;超过1天,扣发当月实发工资的100%;当年累计旷工超7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初基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工作人员每月请1天事假,不扣工资;超过1天,每天扣发50元;超过5天,从第6天起,每天扣发80元。

(四)凡国家明文规定的有关事假,不扣工资。

(五)病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国发(81)52号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之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替他人签到属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作开除处理。

 

本办法经2008年5月25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4月修订,新修订办法经2023年5月7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