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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工作规则

[日期:2008-05-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使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我会章程,结合我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和志愿服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基金会章程,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我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竭诚服务。

第三条  基金会各职能部门和项目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职副秘书长、聘请兼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条  秘书长是基金会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依照《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批准任命,全面负责基金会管理和业务工作。

第六条  专职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分工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并向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报经理事长批准,聘请兼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负责专项事务。

第八条   秘书长出差、出国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秘书长授权专人主持工作。专职副秘书长出差,出国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期间,由秘书长指定专人代理工作。

第九条   兼职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不能领取基金会报酬,但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交通工具使用费、差旅费、通信费以及工作接待费等从基金会管理费用支付。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会议、工作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理事长确定。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发。

(二) 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理事会议决定和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全面总结基金会工作,部署新年度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并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工作会议邀请理事会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出席,由秘书长报告工作,基金会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以及获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参加或列席。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议召开。会议议题由有关部门提出,秘书长确定。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专职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对外合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团组织,其所属各职能部门、各项目机构以及未经理事长授权的个人均无权代表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书、委托书及其他文件,无权对外举债和担保以及开展任何未经批准的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凡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书、委托书等法律文件须按程序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专人签署。

第十二条  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一般性合作意向书,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专职副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  签订各类合同书和其他所有法律文件,均不得少于四份,并将原件两份存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内设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工作人员,总职数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社团编制人数。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公益活动,组成项目机构。各项目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均为基金会的志愿者,与基金会是志愿者与公益组织的关系。

第十六条  各项目机构开展公益活动时,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招聘工作人员或招募志愿工作者。项目合作单位安排工作人员从事相关公益工作,均须依法以本单位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基金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志愿者服务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基金会各职能部门和各项目机构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均不得以个人名义依托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开展劝募活动。凡以个人名义开展劝募活动的,由其个人承担违法、违规劝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项目机构在开展公益项目及相关公益活动时,不得向任何人、任何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受赠与捐赠

第十九条  基金会受赠程序

1.志愿者前期劝募;

2.志愿者向基金会领导汇报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基金会领导直接与捐赠人沟通了解捐赠意向;

4.基金会领导直接与捐赠人面谈捐赠合同具体条款;

5.签订捐赠合同;

6.举行仪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捐赠方需提供的资料:

1. 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反面);

2.企业、事业单位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5.捐赠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的代表签署的,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6.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7.所捐赠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8.药品(保健品)生产许可证;

9.所捐赠药品(保健品)注册证(药准字号、健准字号)

10.物价部门定价证明;

11.保质期证明材料;

12.其他相关材料。(如:所捐赠物所有权证明材料)

(注:各项证明材料均为加盖捐赠人公章的复印件。612项捐赠善款人无需提供)

 

第二十条  基金会捐赠程序

1.基金会领导直接与受赠人面谈捐赠合同具体条款;

2.捐赠物品相关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由基金会向受赠人提供;

3.举行仪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受赠方需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和个人资料;(均需复印件并加盖受赠人公章或本人签名)

1.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

2.企业、事业单位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受赠人为自然人的要提供有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法定监护人出具)

5.受赠人出具的发票、收据(自然人要有本人签名);

6.捐赠现场的音像资料;

7.媒体报道资料;

 

第七章 项目立项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开展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实行专项报批制度。各项目机构开展公益项目或相关公益活动时,事前须将拟立项的公益项目可行性报告、策划方案、实施方案以及活动方案报基金会批准。可行性报告及策划实施方案须载明如下内容:1.项目名称和内容;2.项目公益款项的来源;3.实施项目的地域或城市;4.项目周期;5.预计公益规模;6.项目执行机构及具体合作方;7.项目的风险提示;8.执行项目进度表。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公益项目和公益活动。因违反规定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机构在开展经基金会批准的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时,均需接受基金会以及捐赠人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机构在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结束后,须在15天之内向基金会提交结项报告,内容包括:1.财务会计报告;2.具体公益规模;3.社会效果;4.经验和教训;5.项目执行时音像及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机构在执行项目过程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基金会有权中止(或终止)该项目的继续执行,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机构在未经基金会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相关公益项目转给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机构不得擅自在全国任何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得私刻各类型公章、私自使用公章印鉴。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机构以基金会或以xxx公益项目的名义募入的善款必须全部由捐赠人直接汇入基金会指定账号;物资直接运到基金会指定地点或库房。

    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

    号:0200003209014441127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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