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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项目活动的通知

[日期:2008-05-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各直属机构、各项目组:

近来,我会下属的个别机构(包括二级机构)在开展公益活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违规、违纪现象,主要表现为:1.未经审批擅自发文在全国各地开展项目活动;2.违规保留项目公章,私自留用印鉴;3.违规向项目合作方收取费用;4.不按程序办理物资捐赠手续。上述行为在项目举办地和农工党各级组织中造成不良影响。秘书长办公会议敦促各直属机构和各项目组严格遵守我会《章程》和有关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规范我会项目组公益行为的郑重声明”(2006年7月18日印发)提出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益项目活动。凡违反我会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一律由违规者自负。

为维护规章制度和严肃工作纪律,经研究决定,对擅自留用印鉴、违规收费的定点医院管理局和违规保留项目公章的健康扶贫开发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各直属机构、各项目组引以为戒,依法开展公益项目活动,努力把我会办成一个社会知名度高、信誉良好、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公益组织。

特此通知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附:

郑重声明

一、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由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办,国家卫生部主管,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法定代表人授权我会秘书长陈建国代行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职责。

二、作为公益性社团法人,我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其他任何组织、单位与个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均无权以我会名义对外签署各类合同、接受捐赠财产;无权对外举债和担保。否则,均属违法行为。我会将视情节保留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及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三、凡我会名下各二级、直属机构,各公益项目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各合作企业、各独立劝募人、形象大使、爱心大使、爱心使者、爱心志愿者等,均是我会之合法劝募人,可在国内外为我会劝募善款及物资,但一律无权以我会的名义、或以我会公益项目及公益项目管理机构的名义对外签署现金及物资的捐赠协议。我会是唯一的合法签署现金及物资捐赠协议的法人实体。

四、凡我会名下各项二级、直属机构,各公益项目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各合作企业、各独立劝募人、形象大使、爱心大使、爱心使者、爱心志愿者等上述机构与个人以我会名义或我会批准的公益活动名义募集的资金和物资,必须进入我会指定的帐户(户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帐号:0200003209014441127、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分行)和库房。

五、凡我会名下各二级、直属机构,各公益项目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各合作企业、各独立劝募人、形象大使、爱心大使、爱心使者、爱心志愿者等上述机构与个人所持有我会批准文件所刻的公章,均非合同用章,均不得用于对外签署任何合同。非我会直接签署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我会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六、凡我会名下各二级、直属机构,各公益项目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各合作企业、各独立劝募人、形象大使、爱心大使、爱心使者、爱心志愿者等上述机构与个人均不得以我会及上述名义对外收费、举债、贷款和担保;如上述机构与个人发生对外收费、举债、贷款和担保的行为,我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凡经我会授权管理我会二级、直属机构的机构与个人、凡承办我会批准的公益项目的我会二级、直属机构、我会合作企业与个人未经我会同意,均不得将我会二级、直属机构的管理权、我会名下的公益项目主承办权和公益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八、凡我会名下各二级、直属机构、公益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我会合作企业与个人未经我会批准同意,均不得在国内外任何银行与金融机构以我会名义、我会二级、直属机构名义、我会公益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名义开设本外币银行与金融机构帐户。

特此声明。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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